【就业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


  • 2015
  • 12/30
  • 17:00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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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借款人条件的限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挂钩。
     
(三)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借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二、降低借款人反担保门槛
     
(四)各地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五)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贷款的30%
     
三、严格规范担保基金管理使用
     
(八)各地要在留足代偿金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并将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
     
(九)各地要规范银行划转担保基金的条件及流程,未经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十)对出现的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
     
(十一)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
     
四、创新担保贷款工作思路
     
(十二)各地要通过竞争方式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探索将财政资金的存储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挂钩,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要将担保基金存放数额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十三)各地可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整合、利用类似担保基金或单独筹集资金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为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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