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有效利用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通知(陕扶办发〔2017〕28号)


  • 2017
  • 11/29
  • 10:21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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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经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现就利用就业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脱贫攻坚期内,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有效利用就业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确保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户至少1人稳定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就业公益专岗(简称公益专岗)指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编制外新增或退出补充的服务性、辅助性就业岗位,其从业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负担。公益专岗应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服务扶贫的原则,既保证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需要,又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计划管理。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按照省脱贫攻坚指挥部的部署安排,由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牵头,向各地各部门提出并下达岗位开发利用计划。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逐级、逐部门分解任务,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做好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

   (二)部门负责,积极使用。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着眼支持脱贫攻坚,服务贫困群众,将新增或退出补充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全部纳入公益专岗,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业。同时,鼓励引导各类企业面向贫困人口提供公益专岗。

   (三)就地就近,方便群众。公益专岗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优先对象,坚持就地就近原则,尽量在本地或附近地区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公益专岗集中的市县,要从大局出发,有组织地与周边地区结对,吸纳周边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

   (四)程序简捷,公平公开。公益专岗应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求,为其量身打造。招用程序和办法既要简单便捷,利于操作,又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下达岗位计划。每年年初,由省扶贫办、省人社厅制定下发全省就业公益专岗开发利用计划,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度就业公益专岗开发利用计划于7月30日前下达。

   (二)摸清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清洗核实工作,全面开展调查统计,摸清辖区内公益专岗开发需求,掌握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公益专岗的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开发岗位提供准确依据。

   (三)发布岗位信息。各部门的公益专岗信息要及时报送同级人社部门。省、市人社部门收集汇总的公益专岗信息,要分解下达到县级人社部门,由县级人社部门面向贫困群众发布用工信息和遴选条件。各乡(镇)、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公益专岗用工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

   (四)公开报名遴选。各乡(镇)政府要做好进村入户动员,组织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群众积极参加公益专岗招用报名。县级人社部门负责,乡(镇)、行政村和用人单位配合,按照规定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

   (五)安排上岗就业。公益专岗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聘用手续,安排上岗,保障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应与贫困劳动力建立规范的用工关系,用工期限不低于1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公益专岗促就业作为服务全省脱贫攻坚大局的重要举措,切实担负起公益专岗管理责任,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公益专岗管理办法,扶持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人社、扶贫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全省公益专岗信息发布和统计监测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同推动公益专岗促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激发各类组织服务脱贫攻坚大局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开发更多公益专岗,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要积极做好公益岗位促就业先进典型的培育和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贫困户稳定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将公益专岗开发管理工作列入脱贫攻坚目标考核内容。人社部门要建立公益专岗促就业统计制度,各部门、各市县每月要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扶贫办将对公益专岗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来源于: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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