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 2018
  • 06/25
  • 18:34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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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精神,现就组织实施2016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省组织10000名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省级计划1000名,市级计划9000名(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通过就业见习,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参加对象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实名登记的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双困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计划。已获得职业院校实习补贴的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当地发放就业见习补贴时应扣除其已获得的职业院校实习补贴部分。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组织实施见习计划

1.发布岗位。各地要按照年度见习计划分解任务,指定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主动联系见习基地和其他见习单位,努力征集一批符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要提升就业见习信息化服务水平,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网站征集发布见习岗位。

2.报名审核。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到当地就业见习主管部门或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各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公布见习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相关信息。

3.供需对接。各地可采取统一组织推荐或召开见习专场供需对接会等方式帮助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实现双选对接。见习单位与毕业生达成见习意向后,双方需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服务

1.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管理服务,督促见习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导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见习人员传帮带、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见习毕业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见习质量与成效。

2.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月向见习毕业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其中,地方政府补贴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毕业生人事档案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

3.见习期满,各地要指导见习单位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2)上报主管部门,并为毕业生出具见习考核鉴定。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未满提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4.鼓励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后接收毕业生。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接收见习毕业生的,可按照原定见习期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5.见习期满后,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报到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发挥见习基地示范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鼓励见习基地积极吸纳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见习基地数据库建设,建立见习基地考核奖励和退出机制。对连续2年未能完成见习任务或没有接收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市、县级见习基地,予以取缔见习基地资格。

(四)开展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

组织实施2016年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组织1000名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到省级见习基地(含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及行业协会、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见习(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力度,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就业见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2016年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落实见习经费。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在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基础上,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补贴标准按闽财社〔2015〕4号文规定执行,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留用见习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今年,省级财政继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期限为3个月。

(三)做好跟踪统计。各地要加强就业见习的跟踪统计工作,每季度底(2016年9月30日,12月31日,2017年3月31日,6月30日)前,认真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福建省就业见习基地情况表”、“福建省设区市就业见习情况表”(以上表格可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见习服务区下载),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各地要及时总结就业见习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材料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工作中如有具体问题可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见习创业科

联系人:陈伟彬

电话:0591-87301307;

E-mail:bys@fjrs.gov.cn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03室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人:卓锴化

电话:0591-87097537

附件:1.福建省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分解(见附件)

2.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附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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