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8
  • 06/27
  • 18:38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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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工信局、安监局、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有关省直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7号)精神,妥善做好化解全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企业采取内部挖潜、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兜底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妥做好全省去产能钢铁煤炭行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依法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企业内部分流安置

1.积极引导企业最大限度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采取转型转产、盘活资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兼并重组、培训转岗等多种方式,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对企业为促进职工内部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推动企业开展“双创”,鼓励企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支持企业通过域外开发、劳务输出等方式,拓宽职工就业安置渠道。

4.积极引导去产能过程中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薪酬、轮岗调休、待岗放假、实行灵活工时等措施稳定现有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5.对积极采取稳岗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

6.充分考虑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工伤人员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7.对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转岗就业创业安置

1.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方可实施裁员。企业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档案移交等手续。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在裁员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3.掌握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拟分流人员情况,根据拟分流人员的就业需求,建档立卡,有针对性地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及时发布分流人员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对企业分流人员在50人以上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努力为供求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帮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4.对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依托定点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提升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依托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资金扶持,按规定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7.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8.对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比较集中、就业门路较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通过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各类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

9.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所在市(州)、县政府要通过新上项目、新建企业等途径,拓宽富余职工安置渠道,促进去产能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四、企业内部退养安置

1.鼓励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指导企业在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部退养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内部退养人员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内部退养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由该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安置

各地要围绕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调整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各地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原因退出公益性岗位,产生的空缺岗位优先安置以上人员。全省安排2500个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以上人员托底帮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规定,适用于全省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和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职工安置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统筹解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1.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工安置有关数据的校核确认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建立全省去产能企业职工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各地对去产能企业和职工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调查,逐户企业、逐个职工地填写《去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统一格式见附件1),并及时将核实确认后的职工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同时,将填写完整的《去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经企业确认、企业主管(监管、出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封存。要动态掌握去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情况,确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帮扶和就业创业情况等信息(见附件2),按工作进度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数据,直到该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2.建立动态预警监测报告制度。要加强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动态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分析研判,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因职工安置导致的突发事件,要迅速摸清情况,控制事态,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报告。要定期梳理本地区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职工安置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全省去产能工作总体部署,充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协调并组织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安置相关政策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4.切实落实部门工作职责。要加强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工信、安监、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工作任务,确保职工安置各项政策着实落地。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人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相关政策措施,对企业依法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督促企业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并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职工信息采集入库工作。

发改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全省钢铁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形势分析和研判,掌握去产能钢铁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做好职工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工信部门:充分发挥钢铁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督促重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指导企业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配合做好职工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安监部门: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形势分析和研判,掌握去产能煤炭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做好职工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测算和拨付工作。

民政部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国有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债权债务,配合做好职工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总工会:做好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反映职工诉求,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利益关系,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安置相关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工作。按照“一厂一策,逐个审核”的工作思路,加强对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在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职工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职工安置方式、安置资金来源、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就业再就业等必备要素。企业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要主动听取职工意见,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职工安置方案内容不完善、资金不到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予审核实施。

6.切实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坚持多渠道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对企业拖欠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予以解决;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转移支付时对去产能任务重的地方予以倾斜。

7.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广泛宣传去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各去产能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发放宣传册、组织专题培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向职工特别分流安置人员宣传讲解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使各项政策规定深入人心。各去产能企业主管(监管、出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督促指导,大力推广职工安置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分流安置人员理解和支持去产能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去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表样(略)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跟踪掌握项目(略)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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