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
2、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
3、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补贴;
4、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200的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 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2. 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
3.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补贴标准:
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期限:暂试行至2020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标准:
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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